一、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工作流程
二、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三、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四、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五、具备条件: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六、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八、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十、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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