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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发布单位: 温州乐清湾海事处 发布时间: 2008-06-18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15000200800365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工作流程

 

二、受理部门:海事管理科

三、受理岗位:危防管理员

四、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五、具备条件: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六、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八、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十、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