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海事局船舶修造单位安全诚信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辖区船舶修造行为,以“诚信便利、失信惩戒”为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辖区船舶修造单位及从事安全诚信评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温州海事局负责船舶修造单位的安全诚信评定工作,各海事处负责为安全诚信评定提供各类信息;
第四条:参加安全诚信评定的船舶修造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和船舶检验部门认可;
第五条:温州海事局通过对船舶修造单位的诚实守信情况的评定,确定单位的信用程度,建立安全诚信等级档案,按A、B、C三个级别,实施跟踪管理。
第六条:评定为A类单位的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水上修造船舶作业中能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规定,行政许可率和报备率达100%;
2、上一年度未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3、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严重违章和较大安全隐患的;
评定为甲类单位的可以减少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
第七条:评定为B类单位的须满足下列条件:
1、对水上修造船舶作业中未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规定,行政许可率和报备率达80%以上的;
2、上一年度中发生了等级以上事故,
3、或在历次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章和较大安全隐患的;评定为B类单位的应实施经常性现场安全检查。
第八条:对在水上修造船舶作业中连续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在安全检查中多次发现严重违章和较大隐患,拒不服从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许可率和报备率达低于80%的,应当列为C类单位做为重点监管对象;
列为C类单位的,应增加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实施每项作业必查。
第九条:经海事管理机构评定的诚信等级在一个评定周期内有效,评定周期设定为一公历年。
第十条:温州海事局将评定结果以局文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在评定周期内发现船舶修造单位发生了有B、C类行为的,海事处应按相应的要求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温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